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孫永州
債 務 人 黃世光
債 務 人 童幼君
一、㈠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捌萬零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黃世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九期為限,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世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童幼君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