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龐琬臻即龐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備註│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213,718元(其中 │94.10.28~104.8.31 │20 │ │
│ │計息本金199,906 ├─────────┼───┼──┤
│ │元)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