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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林稘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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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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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備註│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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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3,983元(其中計│95.7.1~104.8.31 │19.71 │ │
│ │息本金68,446元)├─────────┼───┼──┤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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