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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明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明衡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51080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及於2.民國104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4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542602元整,自民國106年03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4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593682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明衡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1080 │ │3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明衡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58│
│ │542602│ │3月0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明衡 │暨自民國106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51080 │ │年03月13日起│ │台幣300元計算 │
│ │元 │ │ │ │之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
│ │ │ │ │ │續收取期數為三│
│ │ │ │ │ │期 │
├──┼───┼─────┼──────┼──────┼───────┤
│ 002│新臺幣│李明衡 │暨自民國106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542602│ │年04月06日起│ │台幣1,000元計 │
│ │元 │ │ │ │算之違約金,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三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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