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鄭雅芸
債 務 人 鄭木榮
債 務 人 黃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雅芸前於民國94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鄭木榮、黃鳳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351,78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雅芸自民國106年1月19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21,063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鄭木榮、黃鳳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