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李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