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3469,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廖麗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台幣貳佰壹拾参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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