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3591,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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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文鴻於民國105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0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5日止累計438,724元正未給付,其中423,608元為本金;

14,332元為利息;

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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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張文鴻    │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
│    │423608元│          │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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