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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鄭力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7月11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3年07月11日申請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7月09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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