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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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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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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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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5,342元 │106年4月8日 │15 │並自民國106年4月8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
│ │ │ │ │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 │
│ │ │ │ │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 │
│ │ │ │ │新台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 │
│ │ │ │ │三期計算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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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4,206元 │106年4月8日 │9.88 │自民國106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月計算新台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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