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4372,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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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林修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修二於民國90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及簽訂國際信用卡申請書,並持用聲請人核發之VISA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及Master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截至106年6月9日止,VISA信用卡積欠簽帳款新臺幣(下同)188,128元及利息違約金4,764元,Master信用卡積欠簽帳款21,579及利息違約金645元,合計215,116元未償。

(二)依上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目前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三九計算)。

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除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並得收取違約金,每期逾期繳款固定以每筆100元計付,並按各卡別及帳單週期分別計算,最高連續收取三期,如有中斷未連續者即重新計算逾期期數。

上開二張信用卡截至106年6月9日止已計收二期違約金,每卡尚須計付一期各100元合計200元之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已逾二期未繳,履經催討均遭其置之不理,債務人所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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