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4492,2017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債 權 人 茂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伯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素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調解經當事人和解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是以,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8號調解成立,有債權人所提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既經法院調解成立之民事和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債權人自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顯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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