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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王承孝即王芳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違約金每月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部份與契約書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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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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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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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237元(其中計│97.4.14~104.8.31 │20 │---------------------- │
│ │息本金82,193元)├─────────┼───┼────────────┤
│ │ │104.9.1~清償日止 │14.99 │暨按年息百分之5.01計算之│
│ │ │ │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
│ │ │ │ │以新台幣5,000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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