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徐凱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64,581元(其中計│96.7.4~104.8.31 │19.71 │自96年7月19日起至清償 │
│ │息本金44,037元)│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9│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