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4527,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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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顏小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顏小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12日止累計99,716元正未給付,其中93,474元為消費款;

5,844元為循環利息;

3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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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顏小惠    │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
│    │93474元 │          │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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