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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
債 權 人 王志宏
債 務 人 PERATER MARION MARIE CARALIPIO(卡羅)
債 務 人 GUERRERO VENUS PERALTA(米勒絲)
一、債務人PERATER MARION MARIE CARALIPIO(卡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零參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如債權人對債務人PERATER MARION MARIE CARALIPIO(卡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GUERRERO VENUS PERALTA(米勒絲)應就其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部份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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