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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幸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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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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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備 註│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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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662元 │106年3月23日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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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5,097元 │106年3月23日 │14.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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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2,404元 │106年3月23日 │1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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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4,268元 │106年3月23日 │14.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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