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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李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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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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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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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598元 │106.1.13 │9.31 │暨自民國106年2月13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
│ │ │ │ │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 │
│ │ │ │ │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50│
│ │ │ │ │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 │
│ │ │ │ │新台幣600元之逾期違約 │
│ │ │ │ │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取期數為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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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6,167元 │106.1.9 │15.71 │暨自民國106年2月9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按月新台幣│
│ │ │ │ │306元計付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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