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方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361,667元 │106年4月1日 │5.57 │自民國106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 │
│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2 │299,558元 │106年4月8日 │6.73 │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 │
│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