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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債 務 人 陳逸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柒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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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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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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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95,556元 │106年3月20日 │0.562 │自民國106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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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57,078元 │106年3月6日 │2.27 │自民國106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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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74,766元 │106年3月30日 │2.5 │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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