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孟寰、楊育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孟寰、楊育慈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均已出境,並均於105年7月28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