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4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林益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1 │10,845元(其中計息│106年2月5日 │14.98 │ │
│ │本金9,777元) │ │ │ │
├──┼─────────┼────────┼────┼────┤
│2 │241,412元(其中計 │106年2月5日 │14.98 │ │
│ │息本金227,376元)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