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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劉德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①利息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逾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之百分之十五,②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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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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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 │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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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0,064元(其中計 │95.6.21~104.8.31│19.71 │暨自民國95年7月22日起至 │
│ │息本金117,489元) │ │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 │ │ │ │之0.2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104.9.1~清償日止│15 │暨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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