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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鉅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龍
人
債 務 人 劉正鑫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零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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