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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廖英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廖英能於92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3年10月3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6804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廖英能於92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3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9年5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322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3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62865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
五、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0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英能 │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268046│ │月3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廖英能 │自民國99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33221 │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廖英能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6286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英能 │自民國93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8046│ │月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廖英能 │自民國99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221 │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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