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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溫煥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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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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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違約金起算日 │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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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344元 │103.1.1 │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
│ │ │ │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
│ │ │ │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
│2 │13,344元 │103.7.1 │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
│ │ │ │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
│ │ │ │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
│3 │13,344元 │104.1.1 │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
│ │ │ │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
│ │ │ │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
│4 │13,344元 │104.7.1 │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
│ │ │ │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
│ │ │ │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
│5 │13,344元 │105.1.1 │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
│ │ │ │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
│ │ │ │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
│6 │14,904元 │105.7.1 │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
│ │ │ │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
│ │ │ │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
│7 │14,904元 │106.1.1 │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
│ │ │ │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
│ │ │ │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
│8 │14,904元 │106.7.1 │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
│ │ │ │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
│ │ │ │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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