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8992,2017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債 權 人 武陵中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松喜
債 務 人 鍾明志
債 務 人 楊婷珊

一、債務人鍾明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元、債務人楊婷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各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另所請求管理費新台幣53,017元業據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自無再為聲請之必要)。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