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司,62,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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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凱君即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完結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日就任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司字85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12月1日完結清算,又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司字18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6年6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上揭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12月1日完結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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