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唐納即唐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完結唐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5日就任為唐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惟因清算人陳報唐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完結清算,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12月15日完結唐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