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司,73,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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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Abraham Hammerli即東京威力科創光能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完結東京威力科創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9日就任為東京威力科創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司字第116號、106年度司司字第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6年7月19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5年度司司字第116號、106年度司司字第4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六個月至107年1月19日完結東京威力科創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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