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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英俊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政達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英俊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在卷可稽。
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產僅有存款及股票供為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業已將等值現款新臺幣3,484元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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