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執消債清,8,2018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清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賴曉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苗栗縣造橋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福
代 理 人 謝東宏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

再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07年5月8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