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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 理 人 李文雁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杜燕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侯名行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以106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附卷足憑。
二、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餘款新台幣(下同)380,636元,本院已請執行法院檢送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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