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家催,27,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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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萬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金正安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自明。

故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金正安,為聲請人轄管退除役官兵,於民國78年3 月1 日死亡,是否留有遺產仍待國稅局查證回覆,因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特聲請准許對該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及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限期內為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金正安之生前最後住所地應為新北市○○區○○里00鄰○○路0 巷00弄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為憑。

是本件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催告,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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