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消債聲,3,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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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博琦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母親脊椎骨折,臥病在床,需專人在旁協助,聲請人於未找到適當看護前,必須與哥哥每人早晚輪流照顧母親,無法配合公司加班,使得每月工作收入減少。

又必須定時送母親就診,油資費用支出亦增加,致使更生履行困難,故聲請自106年3月份起延長履行期間11個月,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及發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復經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聲請人主張其因照顧生病之家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

惟聲請人所提診斷證明書,對是否需專人照顧,是否僅賴聲請人照顧,均無從釋明。

且聲請人到院陳稱母親每月看診一次,增加費用為一星期新臺幣(下同)1,000元尿布費用、一次看診費用約300元、聲請人個人油資5,000元,聲請人前稱與母同住新竹縣芎林鄉住處、復又稱聲請人現居住於新竹市租屋處,聲請人每月收入及工作地點無異動等語,未見說明有何收入減少及支出增加致履行困難,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稽。

再者,本院前於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已審認聲請人更生履行期間之每月平均收入為58,086元,第1至24個月、第25至72個月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分別為21,491元、19,491元,更生方案以一月一期,第1至24期每期清償29,500元、第25至72期每期清償31,000元,是第1至24個月、第25至72個月每月扣除履行更生方案清償金額後,尚有可支配餘額分別為7,095元(即58,086-21,491-29,500=7,095)、7,595元(即58,086-19,491-31,000=7,595),其更生方案並非將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聲請人尚有上開餘額可供偶發事件之支出。

又聲請人所陳個人每人5,000元油資之部分,基於聲請人其工作地點及租屋處未異動情形下,且更生方案本已將聲請人每月5,000元交通費列為必要支出項目,自難謂上開5,000元油資屬增加之支出。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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