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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順傑等三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月28日所簽發之載金額新台幣147,672,到期日為民國106年2月2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為有價證券,須以佔有票據表彰權利,故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應由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
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係執票人,自應提出系爭本票以資證明。
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僅附本票影本,未能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紙,前開通知已於106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聲請本院逕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乏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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