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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鄭國宏
相 對 人 楊宇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票號TH-NO-380340之本票,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之本票到期日經改寫,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依法視為未更改,應以原記載之日期106年12月13日為到期日,而該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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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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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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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10月7日 │20,000元 │20,000元 │105年10月27 │105年10月28日 │WG-0000000 │6 │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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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10月12日 │20,000元 │20,000元 │105年11月12 │105年11月13日 │TH-NO-380327 │6 │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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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11月11日 │50,000元 │50,000元 │106年2月11日│106年2月12日 │TH-NO-380331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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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11月11日 │20,000元 │20,000元 │106年2月11日│106年2月12日 │TH-NO-380332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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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11月23日 │30,000元 │30,000元 │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4日 │WG-0000000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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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12月1日 │100,000元 │100,000元 │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1日 │WG-0000000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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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12月6日 │20,000元 │20,000元 │106年3月6日 │106年3月7日 │WG-0000000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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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12月8日 │20,000元 │20,000元 │106年3月8日 │106年3月9日 │WG-0000000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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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5年12月13日 │10,000元 │10,000元 │106年3月13日│106年3月14日 │TH-NO-380337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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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5年12月13日 │10,000元 │10,000元 │106年3月13日│106年3月14日 │TH-NO-380339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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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5年12月15日 │100,000元 │100,000元 │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1日 │WG-0000000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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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5年12月22日 │10,000元 │10,000元 │106年3月22日│106年3月23日 │WG-0000000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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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5年12月22日 │10,000元 │10,000元 │106年3月22日│106年3月23日 │WG-0000000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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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5年12月23日 │20,000元 │20,000元 │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4日 │TH-NO-380343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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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6年2月10日 │60,000元 │60,000元 │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11日 │CH-NO-396304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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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6年2月24日 │50,000元 │50,000元 │106年3月5日 │106年3月6日 │CH-NO-396310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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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6年3月7日 │20,000元 │20,000元 │106年6月7日 │106年6月8日 │CH-NO-396312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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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6年3月20日 │20,000元 │20,000元 │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1日 │CH-NO-472176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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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6年3月28日 │100,000元 │100,000元 │106年6月3日 │106年6月4日 │CH-NO-472178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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