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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王可富律師即被繼承人陳進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陳進清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進清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已包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進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前經鈞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815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進清(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民國102 年4 月3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0 鄰○○路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因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5 年司執字第1601號受理,嗣以新臺幣(下同)10,720,000元拍定在案,因此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聲請鈞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
㈡、聲請人業已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所執行之職務有:⑴編制遺產清冊,⑵聲請公示催告,⑶聲請除戶謄本及財產清冊,⑷撰寫書狀,⑸參加調解;
執行職務支出費用有:⑴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 元,⑵登報費用800 元,⑶聲請除戶謄本費用15元,⑷聲請財產清冊費用30元,⑸赴法院出庭1 次之往返交通費250 元,⑹書狀郵資125 元。
聲請人已確實履行遺產管理人應盡之職務,爰聲請鈞院核定遺產管理報酬50,000元、代墊費用2,220 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又按家事事件法第153條規定,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此於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41條規定甚明。
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陳進清死亡後,因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並未召集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已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狀、登報資料、除戶謄本、財產資料、民事答辯狀、異議狀、調解筆錄、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302 號、815 號、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7 號、105 年度司促字第651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他調字第139 號卷宗查核無訛。
本件公示催告期間雖尚未期滿,惟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已經拍定,聲請人有預先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據以參與分配之必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執字第1601號卷宗核閱無誤。
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進行之工作包含:清查遺產狀況、編列遺產清冊、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公示催告及登報、參與本院民事執行處105 年度司執字第1601號強制執行程序、支付命令異議、返還借款調解程序等,嗣後尚有參與分配強制執行程序、清償債權及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然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考量聲請人願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並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通常訴訟程序20,000至30,000元」等情,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0,000元應屬適當。
又聲請人主張本件遺產管理事件過去所支出之代墊費用為3,220元(已加計此次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1,000元),據其提出相關單據在卷可憑,然聲請人主張到法院開庭之交通費250 元、書狀郵資125 元部分,此應係聲請人因管理遺產事務所為時間與勞力之支出,核屬管理報酬之範疇,而非因管理遺產所為必要之支出,關於此部分之勞費已於主文第一項之管理報酬內一併核定。
是以,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已支出之必要代墊費用應為2,845 元【計算式:3,220 -200 -125 =2,845 】。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進清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42,845元(計算式:40,000+2,845 =42,845)。
而前開管理報酬及管理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陳進清之遺產負擔。
至所請不准許部分,因相關管理費用之審酌,法院得依職權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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