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繼,312,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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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洪幼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燦禔(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0巷000 號3 樓)於106 年2 月2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燦禔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該6 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燦禔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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