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增雄
訴訟代理人 劉世煌
相 對 人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388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50,401元│由聲請人預繳 │
├──────┼───────┼───────────┤
│合 計│ 50,401元│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160元。 │
│【計算式:50,4012/5)=20,16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