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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張宗榮(即何順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張雲蓮(即何順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張雲英(即何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忠寶
相 對 人 陳麗君
相 對 人 陳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66年度全字第20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張宗榮、張雲蓮、張雲英即原債務人何順之繼承人,此有被繼承人何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核先敘明。
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陳忠寶、陳麗君、陳麗娥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66年度全字第208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66年度執字第1395號假扣押事件(含66年度全字第208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6年5月8日苗院美民字第013313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5月11日嘉院國文字第1060000532號函、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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