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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戴榮治
相 對 人 邱榮城
相 對 人 邱志忠
相 對 人 陳庚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司法事務官「徐智盟」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智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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