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聲,81,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戴榮治
相 對 人 邱榮城
相 對 人 邱志忠
相 對 人 陳庚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司法事務官「徐智盟」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智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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