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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楊保安會計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分配表准予認可,並請各破產債權人提供領款銀行帳戶資料予破產管理人,俾便進行後續實際撥款入帳作業。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召開第五次債權人會議,經由債權人會議議決同意已申報有優先權之債權人(稅捐、強制執行費及資遣費),先於他債權人受清償分配,及一般債權人依申報債權金額15% 比例進行分配,茲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復經破產監察人劉煌基律師先後於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25日以民事陳報狀及108 偉盟破監字第10、11號函覆經其細閱檢視破產管理人製作之破產債權分配表並無違誤,是為使多數普通債權人得儘快獲得一部清償,且因本件破產債權人眾多,除有房屋稅捐、執行費及資遣費債權人等共計22人可優先受分配外,另有普通債權人150名亦可依所申報債權金額15%比例受分配,總計本次撥配金額合計為2 億4,182萬7,304元,爰請各破產債權人提供領款銀行帳戶資料予破產管理人,使其儘速進行後續實際撥款入帳作業,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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