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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號
反請求原告 王宏榮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 代 理 劉昌樺律師
劉尹惠律師
上當事人與反請求被告王宏榮等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請求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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