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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湯盈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臻間因106年度家訴字第65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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