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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68號
原 告 鍾政二(即被繼承人李黃彭猜之繼承人彭水枝之再
轉繼承人彭再津之遺囑執行人)
被 告 李朝明
李紅雪
李連滋
李聰智
李麗雲
李麗琴
彭敏華
彭佳惠
黃炳坤
黃志聰
黃紹庭
黃燕慧
葉黃曉芬
黃尉禎
黃文君
黃小翠
黃婉清
楊格文
楊建德
楊家豪
楊盈鈞
楊寶鳳
黃建成
黃建銘
黃建勝
陳黃秋華
黃美娥
余振中
余振華
余振民
余振興
余振慶
余明珠
余明月
余明玉
余明美
余明明
余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李朝明、李紅雪、李連茲、李聰智、李麗雲、李麗琴、彭敏華、彭佳惠、黃炳坤、黃志聰、黃紹庭、黃燕慧、葉黃曉芬、黃尉楨、黃文君、黃小翠、黃婉清、楊格文、楊建德、楊家豪、楊盈鈞、楊寶鳳、黃建成、黃建銘、黃建勝、陳黃秋華、黃美娥、余振中、余振華、余振民、余振興、余振慶、余明珠、余明月、余明玉、余明美、余明明、余明秀,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彭再津(下稱彭再津)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死亡,遺有如聲請狀附表(一)、(三)至(五)所示之遺產(本院卷一第12至16頁),其生前立有自書遺囑,將其所有財產全部贈與訴外人辜文玲,惟其未於該自書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查其無配偶子女,經通知其民法1131條規定之親屬於105年12月19日召開親屬會議,然當日無人到場而無法召開,嗣經本院指定伊為遺囑執行人,合先敘明。
(二)按彭再津所遺遺產乃再轉繼承自被繼承人李黃彭猜(即彭猜即彭氏猜即黃彭猜,與李連獅結婚後冠夫姓即李黃彭猜),李黃彭猜之繼承系統表如附表一所示。
上揭遺產並無遺囑禁止分割規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且無不分割約定,惟因繼承人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此,訴請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李朝明、李紅雪、李連茲、李聰智、李麗雲、李麗琴、彭敏華、彭佳惠、黃炳坤、黃志聰、黃紹庭、黃燕慧、葉黃曉芬、黃尉楨、黃文君、黃小翠、黃婉清、楊格文、楊建德、楊家豪、楊盈鈞、楊寶鳳、黃建成、黃建銘、黃建勝、陳黃秋華、黃美娥、余振中、余振華、余振民、余振興、余振慶、余明珠、余明月、余明玉、余明美、余明明、余明秀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案外人彭明津、彭雄津、彭要津、彭麗美、彭麗清具狀表示知悉彭再津死亡後已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土地謄本、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2號提存書及160年度存字第240號提存通知書、新竹市中清路延伸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徵收彭氏猜未領補償費保管清冊、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5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及書記官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楊昭國盧榮輝聯合事務所105年度北院民認國字第130786號認證書及彭再津之自書遺囑、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一卷第17至122、127至136頁)。
被告李朝明、李紅雪、李連茲、李聰智、李麗雲、李麗琴、彭敏華、彭佳惠、黃炳坤、黃志聰、黃紹庭、黃燕慧、葉黃曉芬、黃尉楨、黃文君、黃小翠、黃婉清、楊格文、楊建德、楊家豪、楊盈鈞、楊寶鳳、黃建成、黃建銘、黃建勝、陳黃秋華、黃美娥、余振中、余振華、余振民、余振興、余振慶、余明珠、余明月、余明玉、余明美、余明明、余明秀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訴外人彭明津、彭雄津、彭要津、彭麗美、彭麗清表示已拋棄對彭再津之繼承等語,堪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財產範圍、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均為真實。
(二)按遺囑執行人僅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於無人承認之繼承在繼承人未經過搜索之程序確定及遺產未經過清算程序確定其範圍內容、數額前,遺囑執行人自無法具體實現分配遺產予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任務,職是,應先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後,始由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
遺囑執行完了時,再由遺產管理人為最後之清算程序,在遺產管理人為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期間,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暫被停止(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84 號、90年度台上字第314 號裁判意旨)。
經查,彭再津去世後,其無配偶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已去世,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姐妹亦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第6款規定,本件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準此,本件於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前,尚無從依原告請求逕為遺產分割,故本件原告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附表一:被繼承人李黃彭猜之繼承系統表(日期均為民國) ┌─────────┬─────────┬──────────┬────┐
│被繼承人 │子女 │孫子女 │曾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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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黃彭猜 │李連乞 │李連茲 │ │
│(59年2 月12日歿)│(86年11月11日歿)│李聰智 │ │
│ │ │李麗雲 │ │
│ │配偶李紅雪 │李麗琴 │ │
│ ├─────────┼──────────┼────┤
│配偶李連獅 │李讚 │ │ │
│(65年1月8日歿) │(30年5 月8 日歿,│ │ │
│ │無配偶子女) │ │ │
│ ├─────────┼──────────┼────┤
│ │李朝明 │ │ │
│ ├─────────┼──────────┼────┤
│ │彭水枝 │彭寄津 │彭敏華 │
│ │(67年10月29日歿)│(89年10月6 日歿) │彭佳惠 │
│ │ │ │ │
│ │配偶彭吳錦綢 │ │ │
│ │(98年1月22日歿) │與配偶已離婚 │ │
│ ├─────────┼──────────┼────┤
│ │ │彭再津 │ │
│ │ │(105 年3 月31日歿)│ │
│ ├─────────┼──────────┼────┤
│ │ │彭明津 │ │
│ ├─────────┼──────────┼────┤
│ │ │彭雄津 │ │
│ ├─────────┼──────────┼────┤
│ │ │彭要津 │ │
│ ├─────────┼──────────┼────┤
│ │ │黃彭麗珠 │黃志聰 │
│ │ │(101 年1 月8 日歿)│黃紹庭 │
│ │ │ │黃燕慧 │
│ │ │ │葉黃曉芬│
│ │ │配偶黃炳坤 │黃尉楨 │
│ │ │ │黃文君 │
│ │ │ │黃小翠 │
│ │ │ │黃婉清 │
│ ├─────────┼──────────┼────┤
│ │ │郭吳麗玉 │ │
│ │ │(已出養,無繼承權)│ │
│ ├─────────┼──────────┼────┤
│ │ │彭麗卿 │ │
│ │ │(39年5 月19日歿,無│ │
│ │ │配偶子女) │ │
│ ├─────────┼──────────┼────┤
│ │ │彭麗美 │ │
│ ├─────────┼──────────┼────┤
│ │ │彭麗君 │ │
│ │ │(49年8 月25日歿,無│ │
│ │ │配偶子女) │ │
│ ├─────────┼──────────┼────┤
│ │ │彭麗清 │ │
│ ├─────────┼──────────┼────┤
│ │楊李葉 │楊泗 │楊格文 │
│ │(41年11月15日歿)│(97年6月13日歿) │楊建德 │
│ │ │ │楊家豪 │
│ │配偶楊榮章 │配偶楊許明仔 │楊盈鈞 │
│ │(77年1月26日歿) │(102 年12月6 日歿)│楊寶鳳 │
│ ├─────────┼──────────┼────┤
│ │戴李教 │無子女 │ │
│ │(87年4月7日歿) │ │ │
│ │配偶戴江亭 │ │ │
│ │(81年5月29日歿) │ │ │
│ ├─────────┼──────────┼────┤
│ │李熟 │黃建成 │ │
│ │(86年12月3 日歿)│黃建銘 │ │
│ │ │黃建勝 │ │
│ │配偶黃奇煌 │陳黃秋華 │ │
│ │(82年4月25日歿) │黃美娥 │ │
│ ├─────────┼──────────┼────┤
│ │彭李桂 │ │ │
│ │(已出養,無繼承權│ │ │
│ │) │ │ │
│ ├─────────┼──────────┼────┤
│ │余李金鳳 │余振中 │ │
│ │(106年1月7日歿) │余振華 │ │
│ │ │余振民 │ │
│ │配偶余仁德 │余振國 │ │
│ │(101年5月14日歿)│余振興(55年4 月30日│ │
│ │ │ 歿,無配偶子女) │ │
│ │ │余振慶 │ │
│ │ │余明珠 │ │
│ │ │余明月 │ │
│ │ │余明玉 │ │
│ │ │余明美 │ │
│ │ │余明明 │ │
│ │ │余明秀 │ │
│ ├─────────┼──────────┼────┤
│ │李春子 │ │ │
│ │(24年5 月21日歿,│ │ │
│ │無配偶子女) │ │ │
│ ├─────────┼──────────┼────┤
│ │李金信(無繼承權)│ │ │
│ ├─────────┼──────────┼────┤
│ │李月 │ │ │
│ │(30年1 月12日歿,│ │ │
│ │無配偶子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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