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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3號
原 告 劉邦恆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 告 陳敏苓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其於竹北市農會辦理貸款帳號自開戶迄105年7月11日之存摺明細影本及99年9月29日工程承攬合約書之附表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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