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墨根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根俊偉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
被 告 馮紹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怡婷
上 一人 之 樓之5
訴訟代理人 朱峻源
上列被告兼
反訴原告之 姜智揚律師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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