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8號
原 告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麗珠
被 告 鍾堯明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