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消債更,40,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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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雨蓁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6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6 年5 月12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0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另並應提出配偶、受扶養親屬之103 、104 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三、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並應說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保費欠繳之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為何人。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調解不成立及履行有困難之原因。
六、請陳報現有工作收入,並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
七、請提出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單(含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九、請說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是否為本件債權人。
十、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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